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示范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2号)关于“启动建设100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工作要求,根据《山西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教职〔2018〕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旨在通过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使运城市财经学校成为改革的模范、发展的模范、管理的模范、服务的模范,引领、辐射、带动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在质量、结构、规模、效益等方面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真正实现“领航中职财经教育,创建三晋示范名校”的奋斗目标。
第三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实施项目精细化管理,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策划、细化任务、细化指标、细化监测。
第四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要采取“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全面建设、加强管理”的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分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建设目标,落实任务和责任,保证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目标
第五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管理、学校整体建设项目管理(含教学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重点是专业建设项目,要突出抓好教学实训条件建设管理、“双师型”结构教师队伍建设管理、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管理。
第六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管理围绕提高建设项目的水平、质量、规模和效益,强化项目目标责任管理,做到任务明确,职责分明,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形成自我要求、自我监测、自我修正、持续改进的严谨、科学、富有活力的创新型管理工作运行体系和机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为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在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学校成立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建设质量监控组、项目建设资金保障组、制度建设与后勤保障组、重点专业建设领导组、特色项目建设领导组等5个项目建设工作组。
第九条 建设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各建设项目工作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承办项目的科室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项管理”。
第十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项目建设领导组的决策和决定;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材料。
(二)分解和下达项目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建设责任书的签定。
(三)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检查和监督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
(四)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建设分阶段资金预算方案,认真做好资金监管。
(五)起草校内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对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组织自评、验收工作。
(七)负责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工作组组长为所管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成员由学校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企业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和组织落实项目建设领导组的决策和决定,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任务;
2、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的过程管理,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3、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校项目建设领导组所组织的评估、审计、检查和考核;
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交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进度报告和公布制度,要建立科学的跟踪评价监控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控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的《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任务书》,分解建设任务,确定建设项目责任人。
(二)签订《示范校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
由建设工作领导组组长与项目建设负责人签定《示范校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明确监测指标和要求。
(三)下达《示范校建设项目分项建设任务通知单》(见附表1)。
项目负责人填写并向项目承办人下达《示范校建设项目分项建设任务通知单》。
(四)填写《示范校建设分项目建设工作日志》(见附表2)。
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办人要及时填写《示范校建设分项目建设工作日志》,收集整理第一手原始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填写《示范校建设分项建设进度报告单》(见附表3)。
项目承办人要定期(一般为一月一次)填写《示范校建设分项建设进度报告单》,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便于掌握建设进度,进行监测和检查。
(六)填写《示范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单》(见附表4)。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填写《示范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单》。
(七)组织验收和考核工作。
由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学校《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任务书》及所签定的《示范校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对完工内容和项目进行验收和考核,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工作的每一步骤、每一环节、每一监测指标进行监控,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对于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或操作不规范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和改进。对于影响项目正常建设或验收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学校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调整变更报告和审批制度。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以《山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为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事项,需由项目承办人填写《示范校建设项目调整报告单》(见附表5),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及其有关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考核、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所需专项建设资金,包括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省财政厅投入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的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方案》和《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学校其他基本建设、大型设备采购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职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校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制定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接受检查、监督、考评与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各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运城市财经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工作委员会根据上级精神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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